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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作废与红字发票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

(一)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可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2、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作废专用发票必须同时满足什么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三)作废专用发票如何操作

1、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

2、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

(一)什么情况下,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如何操作

1、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情况一: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

购买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情况二: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

购买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写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情况三: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

销售方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2、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事项

1、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2、一份蓝字发票可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部分红冲;

3、一份蓝字专用发票可以分多次进行红冲,但在开具《信息表》时,系统将自动校验对应同一份蓝字专用发票的多份《信息表》的合计金额、税额是否大于该份蓝字专用发票的金额、税额,若大于则不允许开具。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和红字发票

(一)普通发票作废

普通发票作废与专用发票要求基本一致。

(二)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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