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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野社会保险五项基本法律认知

本文由白话劳动法创始人——白永亮编写

视野社会保险五项基本法律认知

最近今日头条也好、白话劳动法交流群也好、微信朋友圈也好,到处都是社保税管,“增加企业负担、企业不堪重负”,“经济下滑社保税管,雪上加霜”等报道或推文,一夜之间,感觉“狼来了”。笔者依稀记得当年《劳动合同法》颁布和施行前后,也是一堆表述“增加企业用工成本,压垮企业的最后一颗稻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导致终生雇佣,用工僵化等”。

情形如此的相似,每逢与劳动法或社保法相关的法律或政策出台,总会引起一帮热议,总会负面评价高于正面解读,为何?一方面是因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涉及到国计民生,大家比较重视,另一方面劳动法或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表达方式比较简单,懂不懂的,谁都愿意出来说两句。

国内没有那么多的社保专家,(高等院校的学者+人社部社保所研究人员+人社系统的社保经办+HRO专门从事社保业务的人员除外)因为社保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不仅仅是个法条解读,不在这个系统内的,基本弄不明白里面的法律关系。同理,笔者也不是社保专家,顶多算“半个”略知社保的人。

(更多内容请关注公众号:白话劳动法)

在如此纷繁的推文和报道中,笔者想试着说点“俗”的,简单的社保“常识”,希望能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期探讨话题

1、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关系

2、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3、社会保险缴费规则≠《社会保险法》规则

4、职工社会保险税管≠职工社会保险入税

5、职工社会保险税管≠税务部门制订征缴规则

-I-

社会保险关系≠劳动关系

谈到社会保险关系,很多直接认同为,有劳动关系,就有社会保险关系,其实,这两者不是严格对应的。有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没有劳动关系,有劳动关系的,也可以没有社会保险关系。

▎例如,灵活就业人员、互联网平台就业人员,其与企业之间建立的不一定是劳动关系,但是,其个人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自行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

▎例如,有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可以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同时,还能与第三方同时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在第三方单位不能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例如,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退休待遇的,能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无法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因此,社会保险关系与劳动关系是两种法律关系,并不应然相随。

-II-

职工社会保险≠社会保险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中提到“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此处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简称为“职工社会保险”,而非社会保险。因为,社会保险涵盖了职工社会保险+城镇居民社会保险+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等三类,因此,无论是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我国均是全覆盖的。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与社会保险不是一回事,本次机构改革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是2B的职工社会保险,还是2B+2C的职工+居民社会保险,并不明确,原文表达出来的是2B的职工社会保险。

-III-

社会保险缴费规则≠《社会保险法》规则

社会保险缴费规则指的是如何缴纳社会保险费,基于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不同,社会保险缴费规则,国务院有相关的条例,人社部有相关的部门规章,各地政府以及人社部门也有相关的地方规定,这些加上《社会保险法》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社保缴费规则。

当《社会保险法》没有明确时,以国务院+人社部+地方政府的规定为准。因此,社会保险缴费规则,并不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缴费规则。未来缴费规则会随着统筹层次的提升而逐步统一,但是,在统一之前,各地缴费规则的差异性,在废止之前,一段时间内还会存在。

-IV-

职工社会保险税管≠职工社会保险入税

最近诸多媒体报道或公众号推文,动辄就谈“社会保险入税”,这个有点“扯”,目前,职工社会保险费还是“费”,而不是“税”。因此,职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征收,并不等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变成了社会保险税。

在我国,税的征收方式以及费的征收方式是两回事;企业拖欠税或规避税的责任,与企业拖欠社保费以及规避社保费的责任是两回事。涉税的问题要远大于涉费的问题,涉税的追缴力度要远大于涉费的追缴力度。

因此,规范的表达方式应当是社会保险税管,而非社会保险入税。

-V-

职工社会保险税管≠税务部门制订征缴规则

按照9月6号国务院会议精神来看“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即职工社会保险税管后,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要按照国家或各地原来的政策进行征收,而不是由税务部门重新制订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费规则。换句话说,机构改革赋予了税务部门征收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权限,并不等于赋予税务部门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立法的权限。关于社会保险征缴的立法,涉及到国家财政、涉及到社会保险的收支平衡、涉及到经济发展与物价指数等。

因此,职工社会保险税管,一段时间内税务部门只负责征收,而不负责制订征缴规则。

关于职工社会保险费税管,是不是又一次“狼来了”呢,大家可以拭目以待。近期会围绕社会保险税管进行一系列深度推文,欢迎持续关注并评论。权责声明

本文不构成具体的、特定的法律意见,如有任何疑问或问题,请在本文下留言;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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